2017年7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文辉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金峰、黄锦春、熊超、陈宝生、郑先聪、陈福地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1、徐玉玉案主犯陈文辉主动投案却不算自首,这是怎么一回事?被告人陈文辉虽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只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实施诈骗的部分共犯,未如实供述在九江市实施的主要诈骗犯罪、在网上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和在江西省新余市实施的诈骗犯罪。其余同伙及在新余市实施诈骗的地点仍未如实供述,直到陈宝生归案,陈文辉才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文辉作为本案犯罪故意的发起者和共同犯罪的召集人,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已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